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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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1/31     点击数:

  第二十条 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已批准的可(kě)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总投资额10%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kě)以要求业主单位重新(xīn)编制和报送可(kě)行性研究报告。但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对其初步设计概算超出的原因进行研究、核对无误后,可(kě)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前期审批工作实行容缺受理(lǐ)、审查先行、分(fēn)段审、分(fēn)时批:

  (一)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出具按时完备报审材料的承诺书,对短时间内无法具备全部要件的前期审批事项,在业主单位出具按时完备报审材料的承诺书后,项目审批部门可(kě)先行受理(lǐ),并进行技术审查,或者以签发函件、在证件中加备注的形式予以注明,同时先行进入下一阶段审查事项的办理(lǐ)程序。

  (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承诺,同步完善前期审批的报审材料。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手续完善情况纳入城建项目考核内容;对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城建项目,不得办理(lǐ)竣工验收手续,并将业主单位逾期未完善手续情况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章 协调管理(lǐ)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铁路、军事、堤防、高压線(xiàn)迁改的城建项目,在其可(kě)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进行多(duō)方案比选,业主单位应当主动与铁路、军队、水利、供電(diàn)等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进行正式沟通,明确初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业主单位协调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正式意见或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业主单位报请市人民(mín)政府组织协调,國(guó)土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民(mín)政府组织协调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正式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报请市人民(mín)政府研究批准后按照设计单位推荐的方案先行予以批复,待后续与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协商(shāng)一致取得正式意见并明确工程方案后,再由业主单位提出是否进行设计变更的请求,对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城建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设计变更流程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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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土地审批和前期审批环节,分(fēn)别由國(guó)土规划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yǒu)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或者评审会,对城建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或者工程可(kě)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进行协调和研究,各与会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会上或者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由公安交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的地方标准,经报市人民(mín)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在前期审批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地方标准审查城建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批督统筹”的原则,加强对城建项目前期报审工作事项的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单位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业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咨询中介机构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诚信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参与城建项目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保证审批工作的科(kē)學(xué)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在审批过程中滥用(yòng)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lǐ)对前期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為(wèi)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wén)物(wù)修缮工程、农民(mín)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等工程前期审批工作不适用(yòng)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列入教育重大项目库的中小(xiǎo)學(xué)(含幼儿园)教育配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以前制发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為(wèi)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yǒu)效期為(wèi)5年。